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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男子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时间:2021-05-21 11:01:56 来源:世界导报 人气:

世界导报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2019年9月,旅顺口区人丛某某在不具备施工资格的情况下,承揽了大连某公司加工车间更换房顶石棉瓦工程,在未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领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张某、朱某等人更换房顶石棉瓦,张某在作业时不慎从高5米左右的房顶坠落地面,经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上诉。

2021年5月8日,大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发后,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丛某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没有建筑施工能力,施工现场没有给员工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大连某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个人,并且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被告人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上诉称:其与大连某公司不是承揽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其是打零工的,不应承担审核用人义务及安全生产责任,其过失仅限于为该公司介绍了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工人,其不应为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案涉公司负责人在作业现场指挥施工人员作业顺序,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针对丛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大连中院认为,丛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高处作业施工资质而接受大连某公司的高处作业委托,并招揽、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施工资质的张某等三人,在没有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没有个人安全防护、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丛某某的上述行为是造成事故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21年5月8日,大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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